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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一、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入学注册后取得学籍者,由学生工作处发给学生证(内含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其后每学期,学生应在开学后2周内持学生证到院系注册,不按时注册者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本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如有变动,应持父母调动后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到学生工作处更改乘车区间。
四、学生证号即学生的学号,从入学到毕业一直不变。学籍变动的同学保持原来的学号。
五、学生证丢失,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院系领导签章后登报挂失,凭报社挂失发票补办。学生证破损严重可凭残证直接申请换发。
六、补办的学生证应加上“补”字,换发的学生证应加上“换”字。补办和换发的学生证应及时到院系加盖注册章以使其生效。
七、学生因转学、退学、自费出国等原因提前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毕业时学生证由所在院系加盖章后留给学生作纪念。
八、校徽是学生的标志,但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校徽丢失一般不予补发。校徽不必上缴,留作纪念。
九、如有违反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校纪处分。
十、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