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案例 ③ 诚信考试 拒绝作弊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3-31浏览次数:1001

 
[事件经过]

  2006年7月4日上午,本是考《编译原理》的日子,05级学生小兵却异常犯愁,平时把大量时间都花在网吧打网游了,现在看着几乎崭新的课本,心知明天肯定没戏。前几门功课考下来已经感觉很不好了,能不能想办法补救一下呢?突然小兵眼睛一亮,看到了教室里正在上自习的小娜,他们俩是老乡,平时关系不错,小娜成绩好,就请她帮忙。于是小兵向小娜说出了请求,小娜答应明天考试时把草稿纸给小兵抄。  
    第二天考试时,小娜心神不宁,一直在找机会把草稿纸传给小兵,可她发现监考老师看得非常严,几乎没有可乘之机。坐在后面的小兵更着急,他不停地催小娜赶快行动,小娜只好递去了自己的草稿纸。老师果然发现了,走过来收掉了小兵的试卷和草稿纸,并询问小娜草稿纸是否是她的,小娜报着侥幸心理,指望蒙混过去,并不承认。然而老师很快就进行了确认,对作弊事实进行了记录,并向学院和学生处进行了报告。
    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六款:“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并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规定,学校给予小兵和小娜记过处分。
 
 [分析提示]

    过去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在检查中进行深刻剖析,查找作弊动机时,往往都是平时没好好学,考试时心里发慌,视作弊为救命稻草,同时怀着侥幸心理,认为或许不会被发现,可最后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在检查中看到最多的字眼是“悔恨”、“请求”,请求学校给自己一次机会,改过从新。同学们千万要牢记,“机会”是把握在自己手里的,而不是由别人给予的。
    首先,高压线决对不能碰。在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各高校都作了相应规定,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对于有上述作弊行为的学生都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到这时,悔之晚矣,谁都无法给违纪者第二次机会。
    其次,作弊会给品行抹黑,会给违纪者的求学以及前程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例如本科生如果曾经受到过任何处分的话,将无法获得保送研究生的资格;任何受到处分的学生,在接下来的一年中,会失去任何评奖评优资格,失去获得奖助学金的资格;银行也不会给家庭经济困难的作弊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因为为样的学生已经失去了诚信。
    再次,根据学校学生考试与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通过计,并在成绩档案中注明 “作弊”或“违纪”。
    最后,违纪者受到的任何处分都不会被撤消,它会永远记录在档案上。
    希望同学们做到:诚信考试,拒绝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