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字〔2009〕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1650

 

 

 

学字〔200921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对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教育管理,杜绝因学生违章用电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和《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申违纪处分原则

    对于违章使用电器者,调查确认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给予处分,不包庇,不姑息,不纵容,不迁就。 对拥有违章违规电器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妥善处理,不得使用。禁止在水房洗漱间乱拉电线;自购洗衣机不得在学生宿舍楼内使用,以防触电造成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执行学生安全“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依照规定,学生违纪将影响其个人申请学位、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获得奖学金等荣誉称号;涉及用电安全违纪者,将影响班级荣誉和班级工作。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教育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强化安全意识,着力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教育学生严格执行学校关于门卫、住宿、用水、用电、饮食、防火、防盗等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爱护学校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加强对学生紧急避险基本常识的培训,提升学生自救、逃生能力;以使学生在发生突发性安全灾害事故时,懂得如何自救、逃生方法;将灾害事故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三、严格执行检查和信息报送制度

执行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制度。发现违章电器应及时处理,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置。

    严格执行学生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报送制度。确保学生安全信息及时、准确上报;不得瞒报、迟报、误报、错报、不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有关名词解释

          2.学校有关规定

 

学生工作部(处)

二○○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一:

有关名词解释

一、禁用电器

    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饭锅、电火锅、电炒锅、电磁炉、微波炉、电炉子、电手炉、电热毯(褥)、电熨斗、电直板、电铬铁器、暖手器、烘鞋器、电取暖器(红外取暖器)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可移动电器。

二、禁用物品

    烟花爆竹、液化气罐、煤油炉、煤炉、酒精炉、汽化炉、蜡烛、固体酒精等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病毒标本等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物质、毒品及宠物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

三、安全用电

    1. 学生使用电源插座应即插即用,用后断电;宿舍内允许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况下,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确保有人在使用现场,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

    2. 禁止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和在电器上悬挂各类易燃物品。

    3. 禁止擅自使用公共场所配电箱和故意损坏开关、安全指示标志、灯具等公共设施。

    4. 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和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修,必要时应紧急切断电源。学生不得擅自拆修。

    5. 不私接、乱拉电线、插座,不得擅自改变配置电器、电路用途。

    6. 学生宿舍内的用电设施由该宿舍学生共同使用和管理。因违章用电造成电控开关跳闸或使供电线路及其它设施损坏的,必须报宿舍楼管理人员,由电工修理,并承担工料费;如属故意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宿舍人员均摊赔偿。

 

附件二:

学校有关规定

    1.《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附加取消其在学位、奖助学金、免试推荐研究生、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资格,具体办法由学校有关部门规定。”

    2.《图书馆VIP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九)款“违章用电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